最近在市場上興起一股業主聯合出售物業之現象,究竟此種出售物業之方法何以較一般個別業主出售物業優勝呢?筆者根據過往的經驗與市場上的個案實例作出研究,現在便與各位分享見解。
普遍來說,業主可以私人協議或招標之方式出售物業。而業主選擇聯合業權的出售方案無疑對他們有利,原因有下列數點:第一,選擇招標之物業樓齡較高,一但需要進行大廈維修時,業主需負擔高昂的維修保養費用,故此趁早出售物業較為有利。再者,由於政府現時傾向拍賣大型地皮,一般中小型發展商往往未能參與其中,為了在市區覓得具發展潛力之地皮,中小型發展商均會直接向各業主收購物業並進行重建發展計劃,而且發展商會根據該地皮之發展潛力擬訂售價,售價往往會較單一出售物業為高。聯合業權出售之地皮每每可吸引不同發展商出售競投。
業主於出售物業前均會對物業作出估值並訂閱可行性報告,好讓眾業主明白在客觀合理條件下該物業最高出售價。作為訂下招標底價或議價之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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忠誠測量行有限公司
項目發展部 董事
關樂平 謹啟
2006年6月12日 |